**已核实事实**

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第(EU)2025/40号法规(PPWR)自**2026年8月12日**起在整个欧盟适用。该法规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,并在特定过渡性规定的约束下取代《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》。其范围涵盖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,包括国际货运中使用的运输包装。

对于制造商而言,立即适用的合规架构具有实质意义。在将包装投放市场前,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、编制技术文件;证明符合要求后,还必须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。对于一次性包装,声明和技术档案通常须自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五年;对于可重复使用包装,保存期限为十年。包装还必须带有识别要素,例如型号、批次或序列号,以及制造商的识别和联系信息;如因包装的尺寸或性质无法做到,可适用有限的替代安排。

进口商只能将合规包装投放市场。在此之前,进口商必须确保制造商已完成合格评定和文件编制,符合适用的标签和随附文件要求,并已履行制造商识别义务。如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有理由的要求,进口商必须在10日内提供相关的符合性信息和文件。

该法规保留了包装或包装部件中铅、镉、汞和六价铬总量为100 mg/kg的限值。自今日起,食品接触包装如PFAS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,不得投放市场:定向分析中的单项PFAS为25 ppb,定向PFAS总和为250 ppb,总PFAS(包括聚合物PFAS)为50 ppm,但须遵守法规的测量规定。

在有关要求适用之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,通常不会仅因其仍留在经销商库存中而被要求追溯性整改。因此,包装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日期在操作层面十分重要。

**分析与操作相关性**

对于巴西及其他非欧盟托运人而言,PPWR不是船舶运营规则,但可在海运前后成为货物上市准备和交付风险问题。若出口商向欧盟供应已包装消费品、食品、采用零售就绪包装的工业零部件或空包装;担任登记进口商;使用自有品牌;或在欧盟履约链中修改包装,其实际风险敞口更大。

承租人、货方利益相关者和物流服务商应当针对每种包装形式,厘清哪个主体属于“制造商”、进口商、经销商或履约服务商。采购条款应分配与规格、PFAS和重金属证据、符合性声明、记录保存及对主管机关回复有关的责任。订舱和运输单证不能替代技术档案,但可有助于证明包装货物在何时、由谁、在哪个成员国首次投放欧盟市场。

缺少声明、技术文件不完整或缺少经营者信息均构成形式性不合规。法规要求主管机关首先要求经营者终止该不合规状态;如问题持续存在,包装可能被禁止上市、召回或撤出市场。因此,实际风险在于货物滞留、返工、客户争议和放行延误,而不是对所有不合规货物自动实施全面边境禁令。

**为何重要:** 包装合规现已与产品合规、海关合规和单证合规并列成为贸易管制事项。近期优先任务是建立一条可审计的证据链,从包装供应商延伸至欧盟收货人,尤其适用于食品接触货物和涉及多方的运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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